黄世建律师,深圳金融诈骗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入室盗窃为盗窃犯罪的一种情形,单独的入室盗窃司法解释没有,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为大家整理关于未成年人入室盗窃立案标准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未成年来说,我们是可以知道如果处于未成年那么处罚肯定是和成年的人来比是不一样的,但是即使是这样子我们也是不能利用这个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的证据都是法定的证据类型,用作定罪的证据分别要证明存在盗窃罪案件的事实、情节的轻重、确系犯罪嫌疑人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