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元,深圳金融诈骗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什么
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依据《刑法典》的规定: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以下三种:
其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例如:某犯盗窃罪处5年,犯抢劫罪处13年,犯诈骗罪处9年,则在13年以上20年以下处刑。
其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其三,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什么是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中,拘役、管制与有期徒刑并处时,一般只执行有期徒刑,并在刑期上作适当考虑。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能适用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我国对数罪进行并罚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对不同的刑种采取的并罚原则并不一样。
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个或者几个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即对附加刑采取并科的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并罚,对于同种的数罪,一般以一罪论处,除非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定罪量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即“先减后并”。
在对数罪进行并罚时,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犯罪没有追诉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依法定罪量刑,但这已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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